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4执1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66号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30678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0004000785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渝0104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328441.18元;二、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以尚欠监理费(截止2019年8月2日为328441.18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三、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1000元;四、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以尚欠履约保证金(截止2019年8月2日为31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5月7日,申请人执行人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全斗成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曾维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