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4执241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66号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30678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的执行主体,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4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