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4民初5231号
原告:重庆飞腾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路街道金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5005581X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注册号500000400078552。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66号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30678XQ。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飞腾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登记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立案受理通知书,并通知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夏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