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32970号
原告: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66号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30678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市汇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汇立花溪湾小区1号楼1幢2-商业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6LHD8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汇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