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重庆亿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4民初3920号 原告: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66号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30678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蔓丽,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亿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石林大道2号8栋小区配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YYTCX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与被告重庆亿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蔓丽,亿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信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亿臻公司立即支付正信公司监理费用335361.3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亿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9日,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正信公司签订《晋愉.江州C区排水改造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约定将其晋愉.江州C区排水改造工程监理工程委托由正信公司监理。《监理合同》约定了工程概算投资额、签约酬金及监理服务期限,还约定了延期监理费及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2017年10月15日,正信公司根据建设单位开工报告进场提供监理服务。2018年9月10日,亿臻公司与正信公司签订《晋愉.江州二期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箱涵部分)》(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由亿臻公司概括承受《监理合同》中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责任和义务。2019年2月26日,涉案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涉案项目实际工期为516天。2020年8月4日,正信公司按亿臻公司提供的结算模板,编制并提交了最终结算送审资料,但是亿臻公司在收到正信公司递交的结算资料后,一直未予书面回复。2020年12月16日,正信公司向亿臻公司再次邮寄工程结算资料,亿臻公司仍未回复;2021年1月15日,正信公司第三次向亿臻公司提出结算请求,亿臻公司要求正信公司在附加工作酬金和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中选择一项主张,否则拒绝办理结算付款事宜。截止起诉之日,亿臻公司累计付款633600元,尚欠监理服务费335361.33元,亿臻公司逾期结算付款,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综上,正信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亿臻公司辩称,正信公司要求亿臻公司支付监理费用和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正信公司并未完全完成监理义务,正信公司并未因工程量增加而增加监理人员,其计算延期监理费的方式违反公平原则;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迟的,不应支付监理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本案建设工程发生延期,正信公司具有过错,应减少监理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9日,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与正信公司(作为监理人)签订《晋愉.江州C区排水改造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委托人将其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大道的晋愉.江州C区排水改造工程委托由正信公司监理。《监理合同》包括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一)协议书:该部分主要约定工程概算投资额暂定2400万元;监理费签约酬金为360000元整;监理服务期限为225日历天,以建设单位下达的进场工作指令为准。(二)通用条件:第4.3条约定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第6.2.2条: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6.3.2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三)专用条件:第1.2.2条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协议书、专用条件、通用条件;第4.2.3条约定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第6.2.2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工程施工在255个日历天内,不支付延期的附加工作酬金;超过后,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第6.2.3条约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第6.2.5条约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第6.2.6条约定: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合同签订后,涉案项目于2017年10月15日正式开工,正信公司正式进场提供监理服务。 后因亿臻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大渡口H分区H06-2-2/04号地块三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正信公司(作为乙方)与亿臻公司于2018年9月1日签订《晋愉.江州二期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箱涵部分)》(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约定:1.自2018年6月13日起,亿臻公司概括承受乙方与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和补充协议中由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享有合同中同等的权利;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退出原合同,正信公司继续按照原合同中的全部约定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直至原合同按约定履行完毕;2.双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亿臻公司按照原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支付正信公司监理服务费用;3.签约合同价为:暂定360000元(不含税:339622.64元,税率6%,税额20377.36元,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包含飞腾支付金额),与原合同签约合同价中的约定一致,从司法鉴定日(2017年6月9日)起至今,托管单位(重庆飞腾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代为支付形象进度金额288000元,签订补充协议后,监理延期费用及酬金增加费用按原合同约定履行。 还查明,晋愉.江州C区排水改造工程于2019年2月26日竣工验收。 2020年8月,正信公司就晋愉.江州C区排水改造工程向亿臻公司提交了监理结算资料,包括《供应商结算申请审批单》、《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晋愉江州C区排水改造工程监理结算说明》。《晋愉江州C区排水改造工程监理结算说明》中的附件一对工程延期情况进行了说明,延期的主要原因如下:设计图纸提交时间滞后,影响工期约30天;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转换工作协调影响工期约50天;抗滑桩施工方法调整、地质条件等影响工期约60-70天;道路土基层坍塌导致施工难度加大影响工期;顶管作业部分区域采用水钻法作业,影响工效,导致工期延长50天以上;本工程拍卖后,托管单位与亿臻公司交接影响工期至少50天。《晋愉.江州C区排水改造工程监理结算说明》中的附件五中明确监理服务费的构成如下:1.合同内金额360000元;2.延期监理服务费392000元(245天×合同金额360000元÷225天);3.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216961.33元{(38464088.78-24000000)×360000元÷24000000},监理服务费合计968961.33元。上述结算资料均由正信公司单方制作,亿臻公司对上述结算资料并不认可。 2021年1月15日,正信公司再次向亿臻公司邮寄《关于晋愉江州C区排水改造工程又名琅樾江山排水改造工程监理结算的公函》,催促亿臻公司尽快办理该工程监理费结算事宜。 庭审中,正信公司、亿臻公司对已支付监理服务费633600元的事实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晋愉.江州C区排水改造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单位(子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晋愉.江州二期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箱涵部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监理结算资料及附件、EMS邮寄单及物流信息截图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正信公司与亿臻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补充协议》约定由亿臻公司概括承受《监理合同》中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故《监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依据《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监理服务费不仅包括合同内金额,还包括延期监理费及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 关于延期监理费,涉案项目开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2月26日,实际工期为500天;实际工期扣除合同内工期(225天)、免费服务期(30天),涉案项目延期天数为245天,延期监理服务费应为392000元(245天×合同金额360000元÷225天)。关于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监理合同》中约定的预估工程概算投资额为24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结算额为38464088.78元,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为216961.33元{(38464088.78元-24000000元)×360000元÷24000000元}。综上,监理服务费总额为968961.33元(360000元+392000元+216961.33元)。庭审中,正信公司与亿臻公司均认可已支付监理费为633600元,故本案中亿臻公司还应支付监理费335361.33元。《补充协议》系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亿臻公司辩称延期监理费与工程增量费用属于重复计算违反公平原则的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亿臻公司辩称工程延期属于不可抗力导致不应支付延期监理费,根据正信公司提交的结算说明,工程延期事由包括设计图纸提交时间滞后、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转换工作协调、抗滑桩施工方法调整、道路土基层坍塌、工程司法拍卖等事由,上述事由均是非人力所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故亿臻公司主张工程延期系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亿臻公司辩称正信公司未就工程延期的情形履行通知义务,本院认为,通知义务是否履行不影响监理服务的提供,亿臻公司的该项答辩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正信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亿臻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尚未支付完毕正信公司监理费,现正信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重庆亿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335361.33元,并以335361.3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5元,由重庆亿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毛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