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2民初5355号
原告:广州安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31241928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骏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76790555。
原告广州安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安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安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