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3民初3025号之一
原告:肖某某,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格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华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6.00元,减半收取计1223.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