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民初1042号
原告:***,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藐岭,四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公园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60759676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
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
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征收288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