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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民初1042号 原告:***,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藐岭,四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公园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60759676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 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 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征收288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