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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公园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607596765。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藐岭,四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21)川0683民初1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称:和***存在买卖关系的是**,**并非**建设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建设有限公司和***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依法不能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而应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请求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砂石购销合同》未对管辖作出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故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许 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毛 竹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