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绵竹市民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汉旺镇武都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后达兴。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公园路6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绵竹市民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2021)川0683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5015.00元及利息、律师费60000.00。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99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92960.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