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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民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绵竹市民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汉旺镇武都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后达兴。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公园路6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绵竹市民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2021)川0683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5015.00元及利息、律师费60000.00。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99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92960.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