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豫0102行审32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60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东方国际广场3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于202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郑人社劳监理字〔2025〕第ZD02003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听证及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于2025年10月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双方均到庭发表意见。被执行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辩称:一、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明显未考虑案涉工程的欠付工程款的根源因素,显失公平,强制执行将损害***工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工于2019年承建河南广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思公司”)开发建设的“启佳学校”“美林上苑北院”“美林上苑南院”工程施工。“启佳学校”“美林上苑北院”均已竣工验收,交付业主使用。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1民终1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思公司欠付***工学校及北院工程款4458.16万元及利息,广思公司至今仍未支付。“美林上苑南院”是保交楼工程,***工为配合政府完成保交楼任务、尽快完成工程交付,自行筹集资金垫资施工。南院已完成工程施工产值32852万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广思公司欠南院工程款4270万元未支付。广思公司在欠付工程款金额超8700万元的情况下,2025年春节间仅支付南院工程款150万元,杯水车薪,远远不够解决工地面临的种种困难,***工只能多方拆借资金支付工人工资,经营状况极度困难。***工作为一家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唯一的收入来源只有业主方支付的工程款。***工仅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业主方河南荣威置业有限公司的案件,执行标的就高达18000万元,债权难以实现。不仅如此,***工仍有多个在建工程施工,需要继续解决工人工资支付、货款支付、继续施工等实实在在的问题,更需要维持正常的经营状态,若贵院强制执行,将会直接损害***工的合法权益。二、***工已经全力、多次沟通协调处理工人工资,不断努力筹集资金,以便实质性地解决案涉工程的农民工工资问题。目前,***工已经与***、***、***、***、***、***、***、***、***、***等多个班组达成一致,他们同意分期支付等解决方式,并同意撤销本次信访申请及投诉。其中,撤销投诉信访涉及工人工资8769725元,该金额不应当强制执行。三、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首先应当遵循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原则,这些是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的核心。申请执行人做出案涉行政处理决定完全违反了上述原则。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将导致更多的农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发放,因为,***工目前拥有近千名农民工,如果***工履行了申请执行人的这个行政处理决定,将会致使更多的农民工处于欠薪状态。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工多次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请申请执行人督促广思公司与***工一起共同努力处理,并且已经做好了投诉的农民工工作,只要广思公司支付,农民工是可以等到广思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且同意撤回投诉的。申请执行人如此的处理手段对***工所造成的损害与其所期望的行政管理目的是不成比例的。发包方拖欠***工工程款达十亿以上,***工正在通过司法救济等手段催要过程中,农民工工资、机械租赁费、拖欠材料费等,***工的管理团队已经拖欠6个月的工资没有发放,如果出现挤兑情况,不但会出现大量的诉讼案件,而且必将引起更多的农民工通过此种方式讨要工程款。综合本案客观事实情况,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作出案涉行政行为之前,调查核实发生农民欠薪的根本原因。综上,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形式上合法,但没有整体评价案件基本事实,违背了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理决定不合理,应当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2月17日对被执行人***工作出郑人社劳监理字〔2025〕第ZD02003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如下:自2025年1月5日以来,市人社局陆续接到***、***、***等多名农民工来访反映其在郑东新区美林上苑(南苑)项目干活期间被拖欠工资。经调查,发现林州皓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分包劳务工程期间拖欠***班组26名农民工1881000元工资、***班组38名农民工1530000元工资***班组103名农民工6021530元工资、***班组8名农民工199100元、***班组33名农民工1470000元工资、***班组17名农民工790000元工资、***班组10名农民工450000元工资;河南大唐地坪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分包劳务工程期间拖欠***班组25名农民工1010000元工资;郑州九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分包劳务工程期间拖欠***班组11名农民工400000元工资;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分包劳务工程期间拖欠***班组38名农民工1500000元工资;河南瑞腾劳务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分包劳务工程期间拖欠***班组25名农民工2130000元工资;河南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分包劳务工程期间拖欠***班组40名农民工1560000元工资;郑州四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分包劳务工程期间拖欠***班组28名农民工1630000元工资;河南耀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分包劳务工程期间拖欠***班组30名农民工1390000元工资;中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分包劳务工程期间拖欠***班组20名农民工800000元工资,以上15个班组452名农民工工资,合计金额人民币贰仟贰佰柒拾陆万壹仟陆佰叁拾元整(¥22761630)。***工作为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清偿。2025年1月15日,市人社局对***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郑东人社劳监令字〔2025〕第ZD02003号),责令***工于2025年1月22日16时前按规定清偿所拖欠农民工***、***、***等15个班组452名农民工22761630元工资,并将支付农民工***、***、***等15个班组452名农民工22761630元工资的银行支付凭证于2025年1月22日16时前报市人社局。***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2025年2月7日,市人社局对***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郑人社劳监理告字〔2025〕第ZD02004号)。2025年2月14日,***工向市人社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并提供了部分支付凭证,但仍拖欠农民工***、***、***等15个班组452名农民工16393975元工资。以上违法行为有对***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农民工提供的投诉材料等证据为证。***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工做出如下行政处理,限***工于2025年2月24日前足额清偿:1.***班组26名农民工1074025元工资;2.***班组38名农民工824400元工资;3.***班组103名农民工3214250元工资;4.***班组8名农民工169100元;5.***班组33名农民工1070000元工资;6.***班组17名农民工690000元工资;7.***班组10名农民工400000元工资;8.***班组25名农民工930000元工资;9.***班组11名农民工252200元工资;10.***班组38名农民工1350000元工资;11.***班组25名农民工1680000元工资;12.***班组40名农民工1320000元工资;13.***班组28名农民工1380000元工资;14.***班组30名农民工1340000元工资;15.***班组20名农民工700000元工资。以上45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仟陆佰叁拾玖万叁仟玖佰柒拾伍元(¥16393975)。并告知救济途径,被执行人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郑政(行复决)〔2025〕2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申请执行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执行人***工在处理决定书作出后又相继向案涉农民工支付工资,目前已将***班组26名工人工资尚余1054025元未支付、***班组38名工人工资尚余814400元未支付、***班组8名工人工资尚余169100元未支付、***班组33名工人工资尚余1070000元未支付、***班组17名工人工资尚余690000元未支付、***班组20名工人工资尚余670000元未支付,***班组103名工人工资尚余2564250元未结清,***班组10名工人工资尚余400000元未结清,***班组25名工人工资尚余900000元未结清,***班组11名工人工资尚余222200元未结清,***班组38名工人工资尚余1250000元未结清,***班组25名工人工资尚余1580000元未结清,***班组40名工人工资尚余1220000元未结清,***班组28名工人工资尚余1130000元未结清,***班组30名工人工资目前尚余1260000元未结清,以上尚未结清的工人工资共计14993975元。 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执行人***工作为案涉项目的总承包方,应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针对农民工工资欠付的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在行政审查过程中搜集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执行人***工已经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针对已支付的工资金额应当予以扣减。另,被执行人***工与部分班组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部分班组亦出具了劳动纠纷信访/投诉撤销申请书,但因上述撤销申请书系在案涉处理决定作出之后出具,且处理决定书系对欠付农民工工资整体作出的,无法因部分人员的撤销而整体不予执行,且市人社局作出的案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郑人社劳监理字〔2025〕第ZD02003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1.***班组26名工人工资1054025元;2.***班组38名工人工资814400元;3.***班组8名工人工资169100元;4.***班组33名工人工资1070000元;5.***班组17名工人工资690000元;6.***班组20名工人工资670000元;7.***班组103名工人工资2564250元;8.***班组10名工人工资尚余400000元;9.***班组25名工人工资900000元;10.***班组11名工人工资222200元;11.***班组38名工人工资1250000元;12.***班组25名工人工资1580000元;13.***班组40名工人工资1220000元;14.***班组28名工人工资1130000元;15.***班组30名工人工资1260000元,以上工人工资共计14993975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