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202民初1500号 原告: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铙市鄱阳县凰岗镇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MA360947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8138702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混凝土款9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9年开始,陆续供应被告工地所需混凝土。2020年6月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8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总结算协议》,被告承诺所欠原告98万元在2020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事后,原告多次催收此款,被告分文未付,故特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98万元,由被告于2020年12月12日前支付30万元,余款于2021年2月10日前付清; 二、原告于2021年1月1日前将所有与被告合作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与被告; 三、签订本协议后,原告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对被告所有账户、财产的保全,解除中建一局的协助执行。 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