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202民初15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凰岗镇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MA360947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的业务员。
被申请人: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8138702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赣0202民初150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景德镇南至乐平北道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部的工程款9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景德镇南至乐平北道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部的工程款98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扣押、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