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128民初1419号 原告: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凰岗镇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MA3609475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双方私下解决故申请撤诉,原告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