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128民初1419号
原告: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凰岗镇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MA3609475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双方私下解决故申请撤诉,原告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