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1128执1677号
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鄱阳县凰岗镇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8MA3609475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昌江区。
本院在执行(2021)赣1128民初14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5.40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21)赣1128执167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