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202民初1565号
申请人:江西濠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鱼丽工业园赣鑫机械一号楼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34325607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凰岗镇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MA360947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濠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濠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濠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通过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濠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江西濠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