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鄱阳县凰岗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赣1128民初1644号 原告:***,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鄱阳县凰岗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鄱阳县凰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98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原告在被告公司担任49米泵车司机一职,每月基本工资为8500元。2023年春节前三个月工资只发了5662元,未结工资1983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以原告2022年10月16日22时10分许在S207省道××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恶意扣薪。当时事故为原告上班出工期间,其损失理应由保险公司与被告承担,被告也未尽到安全教育之责,原告身为雇员,理应不担责。现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被告某公司辩称:一、实际工资没有这么多,2022年10月至12月三个月工资累计21,662元,已发5,562元,还欠16,000元。二、因原告违规操作,车辆发生事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为24,800元,原告拒绝协商,所以才暂扣了工资。 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银行流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录音等,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2年2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某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22年2月18日至2023年2月17日;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驾驶员工作;乙方的工资报酬从实际到岗日开始计酬;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或延后同等的天数,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合同书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22年10月16日22时10分,原告***驾驶被告某公司的泵车在S207省道××村高架桥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泵车以及桥梁、移动电缆、水管等受损,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被告某公司支付了5662元,尚欠16000元未支付。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被告某公司尚欠原告工资16,000元未支付,理应按合同书约定按月足额发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16,000元为准。被告以交通事故导致被告公司车辆等损失为由进行抗辩,该意见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且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鄱阳县凰岗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款1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8元,由被告鄱阳县凰岗某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