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云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云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吉安市艾吉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803民初1102号
原告:江西云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天立外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G64L8P。
法定代表人:秦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平、刘燕子,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艾吉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5604990XA。
法定代表人:刘天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云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机电公司)与被告吉安市艾吉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吉特光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峰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吉特光电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峰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余款93000元及违约金46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23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3日内交付50000元电梯制造定金,余款在国检合格后7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如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设备价款,则每迟延一天需支付延迟设备价款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延迟支付设备价款的百分之五。此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电梯安装义务并经国检合格,被告也于2019年1月3日签收了电梯检验移交清单,但被告目前仅支付了30000元,剩余93000元至今未付。2019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催收货款,但被告仍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
艾吉特光电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云峰机电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企业信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电梯检验移交清单、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等证据,被告艾吉特光电公司未予质证,原告所举上述证据经法庭审查能证明以下事实: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2018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一台电梯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了总价为123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3天内交付50000元作为电梯制造定金,余款在国检合格后7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并约定了如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设备价款,则每延迟一日需支付延迟支付设备价款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延迟支付设备价款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3、涉案电梯于2018年12月29日经吉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合格产品;4、2019年1月3日原告将检验合格的电梯交付给被告,并向被告移交了电梯随机资料、检验报告等资料,被告予以验收并签字确认;5、电梯维保检验情况一直处于正常状态,原告也履行了电梯维修保养义务,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0日,被告艾吉特光电公司(甲方)向原告云峰机电公司(乙方)购买1台爱玛斯载货电梯并签订了《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爱玛斯载货电梯的总价款为123000元(含设备、运输保险、装卸起吊、安装费、电梯验收费、免保期为12个月),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3日内交付50000元电梯制造定金,余款在国检合格后7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如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设备价款,则每迟延一天需支付延迟设备价款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延迟支付设备价款的百分之五等内容。此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18年12月29日,原告安装的电梯经吉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被告于2019年1月3日签收了电梯检验移交清单,但被告目前仅支付了原告货款30000元,剩余货款93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艾吉特光电公司尚欠原告云峰机电公司货款9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不付属违约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其收到本院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后未提出书面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9300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以欠款93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起诉之日时已超过所欠款项93000元的百分之五即4650元,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650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安市艾吉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江西云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3000元;
二、被告吉安市艾吉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云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4650元。
上述给付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被告吉安市艾吉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骏
书记员郭诗琦
附: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