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哈行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大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副主任科员。
原审第三人***,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大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大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大来建筑装饰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来建筑装饰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是大来建筑装饰公司木工。2012年7月2日在轮式脚手架上作业时,脚手架移动,其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其伤经黑龙江省电力医院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2013年5月30日***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1月13日市人社局作出编号12070208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大来建筑装饰公司对此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具有对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市人社局认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事故为工伤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做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维持。***忽视安全、违反操作规程、系因大来建筑装饰公司疏于管理所致,大来建筑装饰公司称***蓄意违章无证据支持,对此不予认定和支持。故判决: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1207020801号《工伤认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人大来建筑装饰公司上诉称,***工作期间不遵守施工安全生产制度,不按工作规范程序施工,蓄意违章造成伤害是个人行为,不应当认定工伤。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
被上诉人市人社局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其具体行政行为,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在大来建筑装饰公司工地作业时,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其伤经黑龙江省电力医院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对受伤经过大来建筑装饰公司也予以认可。市人社局依据***的申请、证人证言、黑龙江省电力医院诊断书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上诉人大来建筑装饰公司认为该伤情系由***蓄意造成,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大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