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外执字第365号
申请执行人***,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大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五星。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大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外劳人仲字(2014)第3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外劳人仲字(2014)第3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