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外民二初字第207号
原告哈尔滨大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87年7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大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大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大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大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哈尔滨大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大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