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外执字第1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大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大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外劳人仲字(2014)第3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外劳人仲字(2014)第3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