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七执字第55-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中医医院。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社区6号大道。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院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大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七台河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中医医院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45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七执字第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