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七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七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3
日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中医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中医医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45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经申请人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在龙江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中医医院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