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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兴发食品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鑫凯瑞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5060号 原告:草原兴发食品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凯瑞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金运大厦B座1105室。 法定代表人:***,运营总经理。 原告草原兴发食品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原兴发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凯瑞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凯瑞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草原兴发公司诉称:2019年12月18日,其与被告鑫凯瑞公司签署了《商标风险代理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办理商标转让相关工作。涉案协议第一条约定:被告保证普通件商标在提交转让申请后,官方流程时间为四个半月内官网显示结果为受让方信息;加急件商标在提交转让申请后,官方流程时间为一个半月内时间官网显示结果为受让方信息。涉案协议第五条约定:虽经被告努力仍未能完成合同约定事项的,原告可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被告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将原告已经支付的代理费全部退还,不得无故拖延,拖延一日需要额外支付预付款5%的违约金。涉案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9年12月18日向被告支付了首笔代理费128400元,但至今被告仍未能完成涉案协议约定的义务。2020年8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终止协议告知函》,明确告知终止与被告之间的涉案协议,并要求被告在收到告知函5日内,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代理费128400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上述款项,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2月18日签订的《商标风险代理委托协议》于2020年8月31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商标代理费用128400元并赔偿损失(自2020年9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向原告支付之日止,按日5%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合同中约定“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管辖条款对于管辖法院约定不明应属无效,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我国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查明,被告鑫凯瑞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但其仅有少量的办公人员在该地址办公,其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公章和财务账册自2017年至今一直在北京市海淀区金运大厦B座1105室,该地址应为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另本案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潘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