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舜土规划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舜土规划顾问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0602民初3271号 原告:北京舜土规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7区9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7508125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794326896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舜土规划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土公司”)诉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基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3个项目合同款共计2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1200元(自2019年5月10日起,以26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年化利率4%计算,暂算至2023年5月10日,共三年,后续违约金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诉讼期间不停止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0日,原告作为乙方和被告作为甲方签订《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物流园安置住宅区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完成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物流园安置住宅区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工作,并配合甲方完成项目专家评审论证,约定编制服务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80000元。该项目方案已于2017年11月13日取得批复文件。2018年9月20日,原告作为乙方和被告作为甲方签订《防城港市经开区安置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潭油新区小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完成防城港市经开区安置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潭油新区小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工作,并配合甲方完成项目专家评审论证,约定了编制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95000元。该项目方案已于2019年3月14日取得批复文件。2018年9月20日,原告作为乙方和被告作为甲方签订《防城港市光坡安置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东新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完成防城港市光坡安置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东新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工作,并配合甲方完成项目专家评审论证,约定了编制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85000元。该项目方案已于2019年3月14日取得批复文件。原告已完成涉案三份项目合同约定的工作,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编制服务费,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服务费合计260000元。原告最早于2018年1月开始申请被告支付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物流园安置住宅区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服务费,于2019年4月开始申请被告支付防城港市经开区安置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潭油新区小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服务费及防城港市光坡安置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东新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服务费。我方也多次向被告提出三个合同的请款申请,均未收到涉案合同款项。由此产生违约金人民币31200元(自2019年5月10日起,以26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年化利率4%计算,暂算至2023年5月10日,共三年,后续违约金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诉讼期间不停止计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依法裁判。 被告城投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0月20日,原告作为乙方和被告作为甲方签订《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物流园安置住宅区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公车项目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完成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物流园安置住宅区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工作,并配合甲方完成项目专家评审论证;约定编制服务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80000元,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2017年11月13日,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防城港市农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代表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复作出批复“原则上同意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物流园安置住宅区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的成果”。 2018年9月20日,原告作为乙方和被告作为甲方签订《防城港市经开区安置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潭油新区小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谭油项目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完成防城港市经开区安置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潭油新区小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工作,并配合甲方完成项目专家评审论证;约定编制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95000元,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2019年3月14日,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代表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复“原则上同意防城港市经开区安置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潭油新区小区建设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的成果”。 2018年9月20日,原告作为乙方和被告作为甲方签订《防城港市光坡安置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东新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城东项目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完成防城港市光坡安置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东新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工作,并配合甲方完成项目专家评审论证;约定编制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85000元,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2019年3月14日,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代表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复“原则上同意防城港市光坡安置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东新区建设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的成果”。 以上事实,有技术服务合同、关于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的批复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舜土公司与被告城投公司签订的涉案三份合同《公车项目合同》、《谭油项目合同》、《城东项目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有拘束力。原告已按合同约定编制完成涉案项目方案并全部通过项目专家评审,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于支付相应服务费用260000元。现被告未支付涉案合同服务费用,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舜土公司支付案涉三份合同的服务费用共计2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上述三个合同均约定“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专家通过时间分别为2017年11月13日、2019年3月14日、2019年3月14日,现原告主张从2019年5月10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年利率4%主张逾期付款利率,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违约损失主张为逾期付款造成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对原告主张年利率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北京舜土规划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2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2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计算,从2019年5月1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668元,减半收取2834元(原告北京舜土规划顾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64元,由原告北京舜土规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