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202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防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浙防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的(2022)青0202民初30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浙防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366628元、违约金39564元、案件受理费3696元,合计409888元。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100000元,剩余309888元被执行人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浙防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的意见,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0202执6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