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223民初6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西寨村五组62号。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66********。
被告:青海硕翔农牧生态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金滩乡光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3MA758HG8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青海中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4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16300007104687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硕翔农牧生态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海中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并已支付100000元钱款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