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9民终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百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开发区葡萄墩片区葡纬五路葡经二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山宏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琉璃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百润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山宏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3)内2921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内蒙古百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以双方公司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内蒙古百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百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内蒙古百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