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00号
原告深圳市乾正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身份证号码:×××0310。
被告珠海鑫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金源石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油(珠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乾正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鑫海石化有限公司、珠海金源石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处、中油(珠海)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乾正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乾正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崔拓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