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3民初684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北京华夏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一里19号楼15层1801。
法定代表人:易炳权,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华夏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