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81民初729号
原告: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经天路**。
法定代表人:武清奎,职务: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郭海云,男,汉族,1988年6月13日生,身份证号:1424021988××××××××住址:介休市,职位: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晋建集团一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中杰。
原告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晋建集团一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30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原告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孟启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大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