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顺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万顺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3民初519号 原告:***,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万顺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铁东经济开发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MA13NPXM5A。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万顺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万顺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