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3民初519号
原告:***,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万顺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铁东经济开发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MA13NPXM5A。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万顺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万顺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