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顺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万顺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3民初1688号 原告:***,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万顺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汽车站东门中国工商银行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MA13NPXM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区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西城哈河街西段北侧DT2-DT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783038549Y。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万顺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区支公司提交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经查,被告内蒙古万顺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平庄支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原告主张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要求 另案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