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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03民初2124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群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万顺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铁东经济开发区一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MA13NPXM5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元宝山区华店机械设备租赁门市,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前七家村(村委会对面)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03MA0QJP8XA。 经营者:***。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万顺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元宝山区华店机械设备租赁门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