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城市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资兴市城市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华翔路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民初194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兴市城市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华翔路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资兴市城市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华翔路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