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博大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科奈尔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2民初17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博大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科奈尔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博大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科奈尔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鲁0612民初173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岛科奈尔农产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8000元。现郑州博大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博大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科奈尔农产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