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4民初435号
原告: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清洁技术产业园凤凰大道西侧、徐海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第三人:***,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