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新泰市翔宸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982执2537号 新泰市翔宸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翔宸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5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分批履行,现已履行完毕。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2021)鲁0982民初52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执行费人民币391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