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38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兴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962533X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982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233700.00元及利息损失等。
通过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982执38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