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20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962533X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9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