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沣水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982执恢6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沣水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原执行案号2017鲁09**执577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裁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于2023年7月26日执行恢复立案,立案标的512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市沣水煤矿现改制单位淄博一泰控股有限公司履行欠款50000元,且法院已过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本金、利息及***行金等申请执行人全部放弃,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交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2016)鲁0982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后不再申请法院执行,本案可按执行完毕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