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4民催8号
申请人:江苏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T7MEK6G,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影视城商住楼南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红兰,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江苏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申请人江苏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