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华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922民初2135号
原告:浙江**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55792936X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提起诉讼(反诉)、收集或提供书证、出庭辩论、申请回避、申请证人作证、代为调查房产、户籍等相关证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请求或接受民事调解、进行和解、代收案款、代为申请撤诉、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代为签收本案的法律文书、请求财产保全或先行给付。
被告:大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前进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922MB16073220,
法定代表人:何远志,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