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华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5900号
原告浙**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兴源公司与原、被告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并未约定联合体成员内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东湖街道办与兴源公司及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排水系统提升改造项目(城市智慧管理——排水系统)合同》虽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但也仅限于东湖街道办与联合体各成员发生纠纷时适用,并不适用于联合体各成员内部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本案中兴源公司与原、被告签订的《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排水系统提升改造项目(城市智慧管理——排水系统)合同》,就其内容看应属于市政工程范畴,而市政工程应属建设工程范围。因此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更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排水系统提升改造项目(城市智慧管理——排水系统)合同》所确定的施工项目的所在地为杭州市余杭区,故本案应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金才 人民陪审员  汪恭伟 人民陪审员  倪 婷
法官助理戴敏敏 代书 记员  许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