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2048号
原告:湖北某某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报承诺登记)。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湖北某某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湖北某某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宁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北某某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某某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计1555元,由湖北某某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