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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73知民初218号 原告:***,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福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告:***,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 被告:***,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第三人:中山市创思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福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创思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各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设备、产品,且向权利人及***、***、***赔礼道歉,并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