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3111号
原告:杭州北角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3幢9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FFU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柘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1001-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109416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京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创业街178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2821299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北角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京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北角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以杭州京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2021)浙0112执258号案件的付款义务、本院(2022)浙0112执异68号民事裁定自动失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人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人杭州京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申请撤诉的事实理由均无异议,且杭州京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本案付款义务,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北角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杭州北角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2022)浙0112执异68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裁定送达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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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二0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