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6737号
原告:刘淑华,女,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喀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北路31-8号(2-3-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满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莫愁湖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华与被告***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淑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刘淑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