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88号26D室。
法定代表人:冯大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尚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9号汉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文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尚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691民特1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湖北尚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湖北尚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03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刘坤